(2016)辽020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段福成与王维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福成,王维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007号原告:段福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新(曾用名王维辛)。原告段福成与被告王维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南庆鑫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