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段福成与王维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福成,王维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007号原告:段福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新(曾用名王维辛)。原告段福成与被告王维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南庆鑫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