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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湖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吕永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吕永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湖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马口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干爱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红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永来,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再审申请人湖北鸿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化工)因与被申请人吕永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监二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6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监二民申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现本案已经过再审程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监二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系生效的再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严开元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龚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