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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雪飞与安徽鼎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飞,安徽鼎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05号原告:杨雪飞,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山南。委托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鼎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忻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雪飞诉被告安徽鼎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鼎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无权管辖,其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的《微老头代理商合作协议书》第5.1及4.1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的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一经充值后不予以退还。现杨雪飞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预付款,故原告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2、本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指网络平台的服务器在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住所地均在芜湖市镜湖区,因此,不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应当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3、双方在合同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当地指的是合同签订地芜湖市镜湖区。4、本案并非买卖合同纠纷,不能片面援引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有给付货币的义务。综上,本案应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双方在签订《微老头代理商合作协议书》第3.1安徽鼎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杨雪飞代理微老头产品的区域为安徽省马鞍山地区。第12.2条款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即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这里的当地法院,结合本案代理区域为安徽省马鞍山地区及杨雪飞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情节,可以确定本院是本案双方约定的当地法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鼎龙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