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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