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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93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28,住址:惠州市江北云山新江路21号城市。委托代理人:池燕,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8008295113,住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南路8号4栋2单元204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与被告周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