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马子洋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子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子洋,曾用名马骏,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井立斌,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子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4)信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子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子洋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高审 判 员 张同仁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