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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29号罪犯郑义,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初中毕业,四川省合江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缴纳罚金300元)。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郑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尚有财产刑未执行及无证据证明退缴了犯罪所得,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代理审判员  程非审 判 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