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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7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郝迹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鼎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郝迹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鼎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793号原告上海郝迹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颜英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红彬,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尧翎,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鼎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郝迹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鼎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郝迹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2元,减半收取计5,251元,由原告上海郝迹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