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正标与丁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标,丁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标。被执行人丁加富。王正标与丁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丁加富应给付王正标赔偿款5000元及诉讼费200元,合计52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丁加富已于2016年春节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做的调查工作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