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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汪月琴与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月琴,徐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1446号原告:汪月琴。被告:徐丽华。原告汪月琴与被告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徐丽华归还原告汪月琴借款50000元及利息7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3日,被告徐丽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按月利率1.3%计息,借款期限一年。2015年3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结清利息,本金未还,并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12月3日归还,利率仍按月利率1.3%计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月琴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被告徐丽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