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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与赵静、孙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赵静,孙希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4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80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73036608X。负责人王迪,行长。委托代理人栾志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孙希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与被告赵静、孙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志军审判员  张东良审判员  赵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