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路智安与史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智安,史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614号原告路智安,男,汉族,农民。被告史家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智安诉被告史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智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印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