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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路智安与史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智安,史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614号原告路智安,男,汉族,农民。被告史家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智安诉被告史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智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印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