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62-1号本院在执行牛占立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牛占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牛占立应当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天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