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孙伟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88号罪犯孙伟豪,男,汉族,1995年6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伟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孙伟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伟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伟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伟豪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