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529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