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3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529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