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27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