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立欣与陈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欣,陈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300号原告吴立欣,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思君、陈海云,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辉,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欣与被告陈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文辉所有之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提供财产线索:陈文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该申请由案外人姚明辉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立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文辉所有之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姚明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立欣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