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185号原告顾某某,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大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