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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3民初153号原告汪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