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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艾春英与被告高龙龙、高飞飞、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甘谷驿采油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春英,高龙龙,高飞飞,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甘谷驿采油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505号原告艾春英,女,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陈家沟村村民,现住宝塔区柳林加油站对面,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6********。委托代理人郭延鹏,系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宝塔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高龙龙,男,汉族,1982年11月04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志丹县杏河镇牛寨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东方明珠*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82********。被告高飞飞,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志丹县杏河镇牛寨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88********。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甘谷驿采油厂负责人寇明灵,系该厂厂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组织机构代码证:92350062-8。委托代理人白芳,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大学学历,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沟门村村民,现住宝塔区甘谷驿家属楼**号楼*单元402,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87********。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春英与被告高龙龙、高飞飞、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甘谷驿采油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甘谷驿采油厂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春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