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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钱臻宇、林小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钱臻宇,林小英,沈春飞,金婷,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4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被告:钱臻宇。被告:林小英。被告:沈春飞。被告:金婷。被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武。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钱臻宇、林小英、沈春飞、金婷、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臻宇、林小英、沈春飞、金婷、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9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59.5元,保全申请费1475元,合计353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