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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明清与颜廷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清,颜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清,男。被执行人颜廷江,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东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颜廷江在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内存款2.4万元扣划至东丰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东丰县人民法院予算外资金;开户行: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二、解除(2015)东民初字第1796-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存款账户的冻结;三、(2015)东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