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严顺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顺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696号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负责人蔡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健、聂寅伟,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顺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严顺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预交),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沈金锋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