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5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贾长寿、彭元红、方胜利与赖朝阳、刘泽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长寿,彭元红,方胜利,赖朝阳,刘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527-1号申请执行人贾长寿,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彭元红,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方胜利,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上列三位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赖朝阳,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刘泽凤,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贾长寿、彭元红、方胜利与被执行人赖朝阳、刘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长寿、彭元红、方胜利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郫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郫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 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