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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西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99号罪犯杨西,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河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8月23日、2014年12月20日,分别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39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0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杨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西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4次,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罚金刑。南部县碾垭乡民政所于2013年3月28日出具证明,并经南部县民政局确认,证明罪犯杨西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共支出约4651.61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02.24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307.2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证明、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