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幸儿与田孟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幸儿,田孟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周幸儿,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委托代理人:沈继光,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孟军,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八里湖农场总场街道,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6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幸儿诉被告田孟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幸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638元,另一半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睿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嘉婷杨万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