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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趣玲与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房产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趣玲,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房产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趣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卢健衡,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伟君,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郝恒乐。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颜学。上诉人何趣玲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3月19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趣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