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绿态园林种植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滕州市绿态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佳璐实业有限公司,滕州市联盛果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亚飞,王溯,赵涛,王然然,王兴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426号原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财政大厦817室。法定代表人辛翔鹏,董事长。被告滕州市绿态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西峭村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亚飞,理事长。被告枣庄佳璐实业有限公司(原山东徐龙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太行山路3333号高铁广场二期。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被告滕州市联盛果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丁庄村104国道西。法定代表人耿大龙,经理。被告王亚飞,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溯,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赵涛,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然然,女,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兴良,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绿态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佳璐实业有限公司、滕州市联盛果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亚飞、王溯、赵涛、王然然、王兴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在山东滕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名下账号为31588810000001581号的保证金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滕州市绿态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佳璐实业有限公司、滕州市联盛果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亚飞、王溯、赵涛、王然然、王兴良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被告滕州市绿态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佳璐实业有限公司、滕州市联盛果品销售有限公司、王亚飞、王溯、赵涛、王然然、王兴良名下价值1600000元财产;二、冻结原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山东滕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31588810000001581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