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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陈敬涛等借款解除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怀海,刘恒灿,陈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539-1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崇钦,该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怀海,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恒灿,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陈敬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现被执行人刘恒灿自动履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44041.17元元后,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借款结清。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2014)巨商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敬涛房产一处,房产位置:巨野县古城街5866号一号楼4单元4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敬涛房产一处,房产位置:巨野县古城街5866号一号楼4单元401室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