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昌市宏远建材租赁站与眉山市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智强、周绍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宏远建材租赁站,眉山市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智强,周绍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824号原告西昌市宏远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西乡乡路口。经营者:洪先,女,汉族,36岁。被告眉山市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杰。第三人李智强,男,汉族,50岁。第三人周绍培,男,汉族,43岁。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宏远建材租赁站诉被告眉山市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智强、周绍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宏远建材租赁站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