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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娜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某,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6民初333号原告娜某某,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吉某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娜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宝君独任审理,书记员图雅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娜某某、被告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过,但每次被告哀求下保证,亲戚朋友劝说,再考虑孩子,都原谅了被告和好。但每次被告都不改正,不安静几日就照样打骂,实在无法与其生活下去。因此,现要求被告离婚;婚生两名子女中,长女阿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女通某某由原告���养,抚养费各自自行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三间瓦房及院落、一辆奇瑞牌QQ小轿车、一台四轮车、一辆电动车、24头牛(16头大乳牛、4头牛犊、4头小公牛)平分。被告吉某某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财产中什么也不给原告,并要求原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告说的牛的头数不对,当初确实有24头,但现在死了9头,其它财产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娜某某与被告吉某某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阿某某于2004年2月9日出生;次女通某某于2008年7月30日出生。双方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三间瓦房及院落、一辆奇瑞牌QQ小轿车、一台四轮车、一辆电动车、20头牛(14头大乳牛、4头小乳牛、2头小公牛)。近几年原告娜某某均以被告吉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多次提出离婚,本院多次进行调解和好过。���审中双方争议的问题是:1、两名子女均由被告吉某某抚养?还是原、被告各抚养一名?如果两名子女均由被告吉某某抚养,原告娜某某是否承担抚养费?2、原告娜某某应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全部归被告吉某某所有?对第一个争议的问题,原告娜某某主张原、被告各抚养一名子女的考虑和设想是双方各抚养一名,等双方年老时依靠各自抚养的子女养老送终。被告吉某某要求两名子均由其抚养的考虑点是不让两个子女分离,一块成长。对第二个争议问题,原、被告均提供一份内容同样的析产协议书,证明在2014年6月22日与被告吉某某父母达成析产协议时分得20头牛,其中14头大乳牛、4头当年母牛犊、2头当年小公牛犊之事。原告娜某某依据此协议书,要求分得10头牛。被告吉某某主张当时确实有20头牛,但现��已经死亡9头,并且不同意给原告娜某某分割。对其它财产:三间瓦房及院落、一辆奇瑞牌QQ小轿车、一台四轮车、一辆电动车,原告娜某某不主张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决定离婚,是处理婚姻问题的自主意见,应予尊重,准予离婚。根据双方的现状和两名子女具体情况,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在财产分割上,应体现保护妇女权益和照顾女方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娜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二、婚生两名子女阿某某和通某某均由被告吉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三间瓦房及院落、一辆奇瑞牌QQ小轿车、一台四轮车、一辆电动车、20头牛(14头大乳牛、4头小乳牛、2头小公牛)中7头大乳牛、2头小乳牛、1头小公牛归原告娜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全部归被告吉某某所有。被告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给付原告娜某某10头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