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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铁顺与黑龙江省世通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顺,黑龙江省世通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1325号原告吴铁顺,男,1951年8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省世通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营部街7-1号3栋3单元2层3号。法定代表人姜群,男,职务经理。原告吴铁顺与被告黑龙江省世通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5日,原告经高承善介绍到被告单位从事线路员工作,原、被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30日,被告突然告之原告不用上班。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00元,2个半月的午餐补助费900元(每天12元),3个半月的通勤费630元(每天6元),共计193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400元、通勤费630元、午餐费900元。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内容成立。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归纳分析原告诉讼主张,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称其于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被告单位从事线路员工作,原、被告并未签订劳务合同。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工资、通勤费及午餐费,因未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原告证明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铁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