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惠梁与包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梁,包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民初1386号原告惠梁,男,34岁,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包宝成,男1970年4月出生,蒙古族,现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梁诉被告包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宝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包宝成所有的坐落于乌兰浩特市XXX住宅楼房予以查封。原告惠梁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惠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将被告包宝成所有的坐落于乌兰浩特市XXX住宅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