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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惠梁与包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梁,包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民初1386号原告惠梁,男,34岁,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包宝成,男1970年4月出生,蒙古族,现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梁诉被告包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宝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包宝成所有的坐落于乌兰浩特市XXX住宅楼房予以查封。原告惠梁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惠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将被告包宝成所有的坐落于乌兰浩特市XXX住宅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