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三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刚与龙口市众力经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龙口市众力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521号原告:李刚,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成立,龙口市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众力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黄城北环路西头。法定代表人:唐建章,任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承圣,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龙口市众力经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众力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刚承担。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