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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唐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84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司武安、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顾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