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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王永配、赵春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王永配,赵春丽,王立慎,李学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告:王永配,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赵春丽(系王永配之妻),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立慎,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李学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与被告王永配、赵春丽、王立慎、李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永配、赵春丽、王立慎、李学志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砀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永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72上的存款70000元;冻结赵春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76上的存款70000元;冻结王立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18上的存款70000元和账号12×××95上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