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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纸箱厂与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纸箱厂,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纸箱厂,住所地常熟市练塘镇练虞村望虞河桥堍。投资人顾兴保,厂长。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D区。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常熟市纸箱厂与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纸箱厂货款445000.68元,自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每月底前各给付10000元;2019年5月底前给付5000.68元。款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总额445000.68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3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因涉其他案件被本院查封,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本案需等待分配。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449063.6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已歇业,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