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易达丰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易达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238号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安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忠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余锋,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易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58号星河电力公司办公楼202号。法定代表人贺延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易达丰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0元,减半收取11820元,由原告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夫建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