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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金财犯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14号被执行人许金财,曾用名许宝才,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金财犯诈骗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许金财应缴交罚金人民币7000元。执行中,经查,暂查没有被执行人许金财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许金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