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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方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方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674号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莹莹,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被告济南方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方星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方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方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方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