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建与谭淑艳、张承、何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谭淑艳,张承,何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被执行人谭淑艳、张承、何雨(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毛元三队5530号,中国(大陆)籍,被执行人:谭淑艳,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毛元三队5530号,中国(大陆)籍,被执行人:张承,安徽省砀��县砀城镇青年新村5号,中国(大陆)籍,被执行人:何雨,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青年新村5号,中国(大陆)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皖1321执101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