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启华、江桂兰等与徐新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华,江桂兰,徐新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7-2号申请执行人徐启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桂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新长,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新长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徐新长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徐新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