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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启华、江桂兰等与徐新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华,江桂兰,徐新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7-2号申请执行人徐启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桂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新长,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新长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徐新长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徐新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