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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玉芳与王立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芳,王立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129号原告吴玉芳,女,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立东,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原告吴玉芳诉被告王立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50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吴玉芳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