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帮珍、薛瑞等与晋元枝、江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帮珍,薛瑞,薛辉,武丽,晋元枝,江波,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80号原告:孙帮珍,无业。原告:薛瑞,个体。原告:薛辉,个体。原告:武丽,1979年7月28日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元枝,木工。被告二:江波。被告三: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北路糖酒大饭店四楼。负责人:王默军,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帮珍、薛瑞、薛辉、武丽与被告晋元枝、江波、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