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周加志等57人与广西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志等,广西方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周加志等57人。被执行人广西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法定代表人莫肖波,该××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周加志申请执行广西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208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周加志等57人的工资24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0元。本院已执行53400元,尚有1966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方正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02执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正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