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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张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艾鹏,张惠,朱敬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艾鹏被执行人张惠被执行人朱敬礼申请人刘平与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艾鹏(曾用名艾鹏华)、张惠、朱敬礼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刘平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张惠在银行有已被本院冻结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惠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27000元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