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森泰林牧场与武占强、武天才、白明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森泰林牧场,武占强,武天才,白明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467号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负责人党金虎,系该场场长。被告武占强,男,生于1953年10月14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武天才,男,生于1981年10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白明辉,男,生于1974年6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诉被告武占强、武天才、白明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