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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森泰林牧场与武占强、武天才、白明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森泰林牧场,武占强,武天才,白明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467号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负责人党金虎,系该场场长。被告武占强,男,生于1953年10月14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武天才,男,生于1981年10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白明辉,男,生于1974年6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诉被告武占强、武天才、白明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宁县森泰林牧场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