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勇诉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545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456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韦当,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朝沐,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冉少华。被告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铭诚国际*楼01、02、03。负责人明芸。原告陈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平方公司)、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平方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当、倪朝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平方公司、美平方长沙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5年,原告供货给被告美平方长沙公司,双方按照滚动方式结清材料价款。截至2015年7月4日,美平方长沙分公司尚欠原告材料款2173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美平方长沙分公司是美平方公司的分公司,美平方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材料款21732元及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美平方公司、美平方长沙分公司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向原告购买TCL开关面板材料。经双方对帐,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应付账款欠款证明》,载明:今收到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欠陈勇TCL开关面板材料单据,到15年7月4日为止,公司装修材料款共计贰万壹仟柒佰叁拾贰元整(¥21732)。后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另查明,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是被告美平方公司的分公司,属企业非法人。上述事实,有《应付账款欠款证明》、对帐明细表、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应付账款欠款证明》、对帐明细表等证据,应认定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1732元,但其至今未清偿,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支付货款21732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因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可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来确定,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向原告出具《应付账款欠款证明》的时间为2015年7月4日,故原告主张被告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7月4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被告美平方长沙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美平方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美平方公司、美平方长沙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勇货款2173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21732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4元,由被告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战胜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