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元辉与杨延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元辉,杨延房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财保47号之一申请人:张元辉。被申请人:杨延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812财保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该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延房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顾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小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