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0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潘炳安诉被告贾永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炳安,贾永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673号原告潘炳安,男,生于1985年9月25日,汉族,系南郑慧川房产公司职工。被告贾永喆,男,生于1979年7月10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劳动西路南侧。负责人王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炳安诉被告贾永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炳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炳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炳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熊栋超审判员  陈 曼审判员  曹兴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兆瑞 来自